一、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12 年 3 月 23 日 北 市 教 人 字 第 1123022755號函辦理。
二、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規定,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 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,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、教材與 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,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,發展符合當 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,及其他原住民 族教育事務。
三、另,依據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,該 中心工作編組置組長3人,由該中心主任遴聘具原住民族教 育、文化課程實務經驗之教師兼任,報教育局局長聘任之。 四、該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原教中心)設置於東 新國小,因該校介聘職缺係原教中心組長職務 ,教師倘成功 調入該校應配合辦理原教中心業務,請務必轉知貴校有意申 請介聘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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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-0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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